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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沧立刑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樊翠巍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翠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沧立刑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樊翠巍,女,住献县。上诉人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3)献刑初字第260号不予受理起诉的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翠巍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起诉王某、吉某体罪证不足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属于事实错误。首先,王某在百度贴吧注册虚假网名大量发布虚假信息,捏造上诉人偷人、为上诉人巨资治疗不孕症等虚构的事实,侮辱上诉人人格。由于百度贴吧浏览量巨大(其中不乏上诉人的学生),评论众多,所以这种诽谤行为造成侵害结果已经快速扩散,众口铄金,积毁销骨。上诉人名声已经败坏,导致上诉人精神恍惚,曾经一度进行自杀想了断此生,最终被其母亲救下。可见被上诉人的诽谤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侵害后果极其严重。其次,被上诉人自2013年6月22日至2013年7月28日一直在上诉人居住的小区及上诉人单位小区手持高音喇叭播放其捏造、虚构的事实。导致上诉人有家不能回,只能和母亲在外漂泊。再次,上述诽谤事实上诉人已经向献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充足的证据:王某在百度贴吧发布的帖子(王某已经在二审庭审中承认其虚构事实并发布帖子)、王某网名的注册信息,吉某体在上诉人小区门口播放诽谤言辞的录音和录像。一审判决书(证明被上诉人所宣传的为虚构的事实)。这些证据已经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的犯罪事实,然而献县法院仍然认为上诉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显然是违法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其立案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樊翠巍以王某、吉某体犯诽谤罪向原审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提出王某已经承认其虚构事实并发布帖子等主张,但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指控王某、吉某体犯诽谤罪缺乏罪证,其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世刚审判员  张兴峰审判员  王铁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