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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谭家亮与高某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某某,高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55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谭某亮、绰号“美国佬”,出生地广东省开平市,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因本案于2012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9月29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高某,绰号“电工”,出生地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本案于2012年9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某某、高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扣押的作案工具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某某撤回上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春竹审 判 员  边 龙代理审判员  聂 慧二〇一三年十月××日书 记 员  黄藻诗刘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