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宋侯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宋侯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太榆路101号。被告宋侯印,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侯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420.5元,由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学会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王卯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炯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