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刘晓荣诉蒋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荣,蒋滨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343号原告:刘晓荣,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蒋滨海,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荣与被告蒋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晓荣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晓荣负担。审判员 侯小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