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广军与李军民、李春贤、李广平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74号原告李某某,男,195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甲,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小侠,女,被告李某甲之妻。被告李某乙,女,195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丙,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150元,退费1150元。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