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曙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曙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创业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4419-1。法定代表人刘燕,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德文,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曙光,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明富,重庆新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少波,重庆新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3)长法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提出免交上诉费申请,其申请未获批准。本院于2013年9月5日再次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遵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