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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梁志荣与董永恒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荣,董永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梁志荣,女,194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永恒,男,193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梁志荣与被执行人董永恒物权保护纠纷,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