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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0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史明君与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明君,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民初字第0776号原告史明君,女,1976年1月27日生,汉族,明君理发店店主。委托代理人钱维庆,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士亚,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史明君与被告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明君及其委托代理人钱维庆,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徐士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8月,原、被告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皇城大厦综合楼部分产权。合同对房号、面积、交付期限等事项做了约定。原告严格合同履行,但被告却不履行交付商品房的义务,至今被告已经逾期交付长达24个月之久。被告的逾期交房给原告造成很大损失,至今被告仍没有交房意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维护法律所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房款13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已交房款138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03年8月1日起计算至至2013年7月31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关于违约金问题,我们已经承认违约是事实,当事人提出要求支付违约金,我们同意支付,但原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有问题。合同中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这是合同中约定的,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我方承认违约,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在庭审中提供原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交房的交款收据,用以证实原告守约,被告违约等事实,被告方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在庭审中提供徐州市房屋租赁指导价格,上面对不同地段的房屋租金都有明确规定。被告对此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在庭审中提供被告在售房时的宣传彩页,用于证实原告看到被告的宣传后才买的房子。被告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认为是公司的宣传广告。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通过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签订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在本市皇城大厦A座5层09号,建筑面积为70.87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原告,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2750元,总金额为138000元。被告应当在2003年7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合同第九条另约定:逾期出卖人按累计已支付房款金额向买受人支付延期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约如期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以此诉至法院。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调解意见分歧较大,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约如期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对此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应按双方约定的方式确定被告的违约责任。而原告以约定违约金过低为由,要求被告以政府公布的指导价按同类地区的租金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故被告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史明君返还房款13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已交房款138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03年8月1日起计算至至2013年7月31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史明君返还房款13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已交房款138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03年8月1日起计算至至2013年7月31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被告负担(因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宇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朝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