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民初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胡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827号原告陈某某,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池镇XX村1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52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池镇XX村3组。被告胡某某,男,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池镇XX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胡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景 涛代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蔺红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