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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X与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007-1号申请执行人李X。申请执行人贺X。被执行人刘X。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依法作出的(2013)昌执字第0000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X名下所有的山东省制造生产的五征牌24马力农用四轮拖拉机一台,该车出厂型号为WXXXX。现因被执行人刘X已与申请执行人李XX就上述农用四轮拖拉机双方达成以该车抵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款26000元协议书,刘X并已将上述农用四轮拖拉机实际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XX、贺X抵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X名下所有的山东省制造生产的24马力五征牌农用四轮拖拉机一台(该车出厂型号为WXXXX)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福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