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襄民特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锃伊要求宣告王旭贞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锃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襄民特字第05号申请人崔锃伊,男,汉族,2001年1月1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屈鲜,女,汉族,1949年8月15日出生,。申请人崔锃伊要求宣告王旭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崔锃伊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旭贞系母子关系。申请人父亲崔铁状因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被申请人王旭贞于2008年11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宣告王旭贞失踪。经查,王旭贞,女,汉族,1977年6月14日生,住襄城县丁营乡韩庄村,系申请人崔锃伊母亲。申请人父亲崔铁状因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农历10月25日王旭贞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旭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旭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旭贞自2008年农历10月2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该事实有襄城县丁营乡崔庄村民委员会及襄城县公安局丁营派出所证明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申请人请求宣告王旭贞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旭贞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双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