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樊秀珍与山西省永济市邮政局府东街邮政储蓄点、永济市邮政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运城永济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秀珍,永济市邮政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运城永济市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76号原告:樊秀珍,女,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义龙,山西龙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永济市邮政局府东街邮政储蓄点。被告:永济市邮政局。负责人:张殿俊,局长。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运城永济市支行。负责人:郭创辉。委托代理人:闫建平,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秀珍与被告山西省永济市邮政局府东街邮政储蓄点、永济市邮政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运城永济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西省永济市邮政局府东街邮政储蓄点及被告永济市邮政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秀珍对被告山西省永济市邮政局府东街邮政储蓄点及被告永济市邮政局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秀珍撤回对被告山西省永济市邮政局府东街邮政储蓄点及被告永济市邮政局的起诉。审 判 长 杨景萍审 判 员 赵翠芳代理审判员 杨 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