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冷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羽芹与被执行人湖南跃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羽芹,湖南跃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冷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郭羽芹,女,200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永州市人。法定代理人刘珍艳,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永州市东安县人。被执行人湖南跃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法定代表人聂如尚,该医院院长。申请执行人郭羽芹与被执行人湖南跃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163380.20元。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立案执行。2013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郭羽芹以被执行人湖南跃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职业医院同意与申请人协商付款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新春审判员 周恩祖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飞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