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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中法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东越数码走私普通货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东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洪超越,鄢学敏,珠海普灵特打印科技有限公司,鄢学振,广州众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中法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珠海东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诉讼代表人严某某,女,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行政部经理,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被告人洪超越,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孙秀梅,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鄢学敏,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专文化,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单位珠海普灵特打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鄢学振。诉讼代表人龙某某,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人鄢学振,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单位广州众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诉讼代表人刘某甲,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20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珠海东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越公司)、被告人洪超越、鄢学敏、被告单位珠海普灵特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灵特公司)、被告人鄢学振、被告单位广州众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诺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东越公司诉讼代表人严某某、被告人洪超越及其辩护人孙秀梅、被告人鄢学敏、被告单位普灵特公司诉讼代表人龙某某、被告人鄢学振、被告单位众诺公司诉讼代表人刘国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开始,被告单位东越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由其股东被告人洪超越、鄢学敏与被告单位普灵特公司的总经理被告人鄢学振、被告单位众诺公司的总经理王波(另案处理)等商定,利用东越公司的加工贸易手册,逃避海关监管,伪报贸易性质,为普灵特公司、众诺公司、珠海市拓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益智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奥图打印耗材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和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个人,走私碳粉、芯片等打印耗材入境。经查,东越公司多次为上述公司及个人走私打印耗材入境,共价值人民币5,270,425.1元,经拱北海关关税处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920,608.49元。其中,为普灵特公司走私碳粉进境共计19,440公斤,共价值人民币1,589,890.67元,经拱北海关关税处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95,718.37元;为众诺公司走私碳粉进境共计9,330公斤,共价值人民币1,559,774.24元,经拱北海关关税处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90,116.74元。2012年8月2日,被告单位东越公司在为李某某走私打印耗材进境时被查获。2012年10月24日,九洲海关缉私分局电话通知被告人洪超越到该局协助调查,被告人洪超越接到通知后立即到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2012年12月中旬,被告人鄢学敏主动与九洲海关缉私分局联系称愿意自首,并于同年12年19日到该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洪超越、鄢学敏、鄢学振和同案人王波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罗某某、潘某某、戴某某、周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杨某、罗某某、黄某、曹某某的证言,企业登记资料,委托书,查验记录,查获经过,归案经过,九洲海关缉私分局处理物品、文件清单,现场藏匿货柜货物资料,东越公司的报关单,东越公司代普灵特公司、众诺公司、珠海市拓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益智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奥图打印耗材有限公司进口打印耗材的相关凭证,QQ聊天记录,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各被告单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不持异议,均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洪超越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洪超越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洪超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相关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越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洪超越、鄢学敏,被告单位普灵特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鄢学振,被告单位众诺公司,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伪报贸易性质,走私打印耗材进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其中被告单位东越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洪超越、鄢学敏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920,608.49元,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单位东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洪超越、鄢学敏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属自首,依法均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洪超越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鄢学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洪超越、鄢学敏、鄢学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珠海东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洪超越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被告人鄢学敏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上两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单位珠海普灵特打印科技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鄢学振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单位广州众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七、扣押在案的货物一批(详见九洲海关缉私分局处理物品、文件清单)、违法所得人民币224万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文强代理审判员  侯静晶代理审判员  邓飞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河镇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