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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白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秀民初字第801号原告:白某。被告:唐某。原告白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某以不愿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诗淇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