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7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冉瑞培与重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万州支行、第三人赖琼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瑞培,重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赖琼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7203号原告冉瑞培,男,汉族,四川省内江市椑目镇人。被告重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第三人赖琼,女,汉族,万州区清明街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瑞培与被告重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第三人赖琼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重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并不存在。本院认为,原告冉瑞培起诉的被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且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冉瑞培对被告重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第三人赖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收40元,退回原告冉瑞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梅念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