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程相田、程逯氏与程传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相田,程逯氏,程传安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程相田,男,193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程逯氏,女,193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程传安,男,47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相田、程逯氏诉被告程传安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相田、程逯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洁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