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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郑军、被告毕福祥、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毕福祥,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1050号原告:郑军。被告:毕福祥。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审理原告郑军、被告毕福祥、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军承担。审判员  马玉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乃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