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法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曹喜乾与李书文、李海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喜乾,李书文,李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曹喜乾,女,农民。被执行人李书文,男,农民。被执行人李海涛,男,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曹喜乾诉被告李书文、李海涛健康权纠纷一案,调处李书文、李海涛于2013年10月15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曹喜乾医疗费人民币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书文、李海涛于2013年10月18日将执行标的2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拴信人民陪审员 时元功人民陪审员 兰银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维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