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侯金珍与崔建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金珍,崔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保字第126号申请人侯金珍,女,200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侯文杰(系侯金珍父亲),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骏里,永济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崔建刚,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侯金珍以被申请人崔建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为由,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崔建刚所有的现停放在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晋MG18**号小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马俊里所有的、坐落于中山东街1号305号楼3单元102室、房权证号为永政字第3045**号的房屋及现金2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现停放在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属崔建刚所有的晋MG18**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将提供担保的属马俊里所有的房屋(房权证永政字第3045**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景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