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商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玉忠与丁召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忠,丁召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490号原告:刘玉忠。委托代理人:刘海。被告:丁召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忠与被告丁召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0元,由原告刘玉忠负担。审 判 长 张照坡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人民陪审员 李纪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孝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