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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叶德斌与武义县西联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德斌,武义县西联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武行初字第14号原告叶德斌。委托代理人徐桂珍。被告武义县西联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潘祖洪。原告叶德斌诉被告武义县西联乡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德斌以被告已自行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的“关于内河洋村叶德武与叶德斌两户之间空基地纠纷的处理意见”,被告已于2013年10月14日自行撤销。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德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叶德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志宏审 判 员  周旭弘人民陪审员  韩仲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