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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李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39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凯。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6月3日被羁押,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30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李凯多次向“阿友”(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吸食。2013年6月3日0时许,“阿宏”(另案处理)与李凯见面后,向李提供毒品大麻一包用于吸食,后李将大麻携带在身。同日6时许,李凯与“杨叔”(另案处理)在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地标附近路段一公寓处吸食毒品冰毒。后“杨叔”交给李凯24包毒品冰毒,李将该冰毒携带在身。当日17时许,李凯在上述地点附近被巡逻至此的民警盘查。民警当场在李凯身上查获疑似冰毒24包(重95.86克)及疑似大麻一包(重6.54克),后民警将李抓获。经检验,在李凯身上搜出的疑似大麻检验出四氢大麻成分,搜出的疑似冰毒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检验鉴定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毒品缴交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李凯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凯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凯对该量刑意见没有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归案后认罪、悔罪。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事实,合理有据,应予支持。视被告人李凯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茂华代理审判员  余 弦人民陪审员  李海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蓁蓁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