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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杨新平与解维民、博罗县龙溪镇阳记汽车修理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黄伟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卢东明2013年10月18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执字第521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杨新平,男,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身份证号:×××6615。被执行人:解维民,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身份证号:×××1214。被执行人:博罗县龙溪镇阳记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苏东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2)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诉讼费160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解维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义和支行有存款账号为:62×××18。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解维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义和支行账号为:62×××18的存款18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卢东明审判员肖志明审判员纪汉雄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黄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