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王国有与朱木标、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木标,王国有,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木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有。原审被告: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成付。上诉人朱木标为与被上诉人王国有、原审被告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朱木标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木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