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行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向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陕西华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未行初字第00065号原告李向。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该局局长。第三人陕西华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糖坊街8号。法定代表人雷光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向要求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查处违法用地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樊 涛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