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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法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保根与郝增付借款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根,郝增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法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李保根,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长治市壶关县人,无业。被执行人:郝增付,男,48岁,汉族,林州市人,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民三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郝增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保根借款190000元,并承担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执行费2750元,但被执行人郝增付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郝增付拥有的位于长治市温馨家园C区X号南楼X单元X室私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郝增付所有的位于长治市温馨家园C区X号南楼X单元X室住房一套(长治市房权证城私字第005XX**号房屋所有权证)。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