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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智与刘少龙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刘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李智,男,1980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少龙,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智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51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刘少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少龙未按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少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少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应得收益。三、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刘少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宝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鑫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