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增禄与四里屯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内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王增禄,男,194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执行人内丘县内丘镇四里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四里屯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贾振兴,任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王增禄与四里屯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增禄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内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文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鸿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