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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廊安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朱广路与刘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路,刘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廊安民初字第919号原告朱广路,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范红启,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刘洋,男,34岁,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路诉被告刘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广路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广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彭德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