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杭州庆丰农化有限公司与南京东炜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杭州庆丰农化有限公司,南京东炜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杭州庆丰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洪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报建、尚继红,浙江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京东炜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153号1幢316室。法定代表人张玉贞。原审原告杭州庆丰农化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南京东炜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杭萧义商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朱建良审判员 严 樱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啸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