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毛先康与朱天标、茅保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先康,朱天标,茅保城,徐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218号原告:毛先康。被告:朱天标。被告:茅保城。被告:徐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先康与被告朱天标、茅保城、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先康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毛先康以被告方承诺至年底归还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先康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毛先康负担。审判员 韩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洁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