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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二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成辉与被上诉人陶丽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成辉,陶丽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二终字第5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成辉,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春贵,广西广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美龙。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陶丽荣,女,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委托代理人:黄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育琼,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上诉人黄成辉因与被上诉人陶丽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成辉的委托代理人李春贵、吴美龙,被上诉人陶丽荣的委托代理人黄鹏、梁育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385元(上诉人黄成辉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雪云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陈邕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琼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