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某华与王某步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华,王某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民初字第2923号原告王某华,女,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步,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东城区。原告王某华因与被告王某步离婚���纷一案,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尹雷军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十智、被告王某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华诉称,199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同年2月,双方举行仪式同居生活,1998年2月20日,双方补办结结婚登记手续。于1995年3月3日生育长女王X,1998年12月18日生育次女王某。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较大,夫妻关系不睦。2005年,原告发现被告生活作风不检点,被告在外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且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自2013年2月分居生活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依法判决原告王某华与被告王某步离婚,女儿王某由原告王某华抚养,共同财产归原告王某华所有。被告王某步辩称,被告不主张离婚,如果双方离婚,王某应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本院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王某华与被告王某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女儿王某应由谁抚养;3、原、被告有哪些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原告王某华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王某华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原、被告的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原告王某华伤情及被告王某步毁坏财产照片四张,证明被告王某步对原告王某华实施家庭暴力和毁坏财产状况;4、被告王某步聊天记录照片十二张,证明被告王某步不忠实夫妻感情;5、2013年2月17日,被告王某步书写保证一份,证明王某步乱搞男女关系,如果再犯错误净身出户,���财产放弃分割;6、永房字第000346**号房屋所有权证一份,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永城市东城区铁南路北芒山路东4楼西户房屋一套(面积94.83平方米);7、王香莲的房产证一份,证明位于永城市东城区铁南路北芒山路东2楼房屋一套(面积94.83平方米)系原告王某华之姐王香莲所有,此楼房与原、被告无关;8、证人王X出庭所作证言,证明被告有第三者,原、被告经常生气,且被告殴打原告、毁坏家中财产;9、证人王某出庭所作证言,证明被告有外遇,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如果原被告离婚,王某愿随原告生活。被告王某步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华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证人所作证言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使用。本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199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同年2月,双方举行仪式同居生活,1998年2月20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收养长女王X(1995年3月3日出生,系原告王某华之弟生育女儿),1998年12月18日生育次女王某。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自2005年起,因被告对夫妻感情不忠实,双方经常生气,于2013年2月分居生活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共同财产有:位于永城市东城区铁南路北芒山路东4楼西户房屋一套(面积94.83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永房字第000346**,登记所有权人为王某华),该房屋价值23万元。本院认为,因被告对夫妻感情不忠实,双方经常生气,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准予离婚。因女儿王某明确表示愿随原告王某华生活,应由原告抚养为宜。根据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状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权益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华与被告王某步离婚;二、婚生女儿王某由原告王某华抚养;三、共同财产:位于永城市东城区铁南路北芒山路东4楼西户房屋一套(房权证永房字第000346**)归原告王某华所有,由原告王某华给付被告王某步财产分割款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雷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