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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鲁某某,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晓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