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民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佳瑶与苏巧云、西安福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佳瑶,苏巧云,西安福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保字第00066号申请人王佳瑶,男,汉族。被申请人苏巧云,女,汉族。被申请人西安福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57号。申请人王佳瑶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巧云驾驶、西安福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陕AT50**号车辆予以保全扣押。申请人称,2013年10月6日1时许,被申请人苏巧云驾驶陕AT50**号小轿车在北二环朱宏路立交东由东向西行驶时与桥栏相撞,致陕AT50**号小轿车乘坐人王佳瑶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西公交认字未央(2013)第1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巧云具有该事故全部责任。王佳瑶不具有该事故过错。现申请人请求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申请人的债权得到保障。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对被申请人予以保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苏巧云驾驶、西安福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陕AT50**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宋爱玲审判员  李旺昌审判员  梁思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蕾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蕾送达时间:2013年月日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