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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河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薛建松与王振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河民初字第187号原告薛建松,男,汉族,1987年11月14日出生,住沾化县富国街道薛巴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871114041X。委托代理人韩树伟,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芳,女,汉族,1987年1月10日出生,住沾化县富国街道薛巴村,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8701100625。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建松与被告王振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建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建松负担。审判员  张玉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