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郦可成与张晓武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可成,张晓武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454号原告:郦可成。委托代理人:孙贤忠。被告:张晓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郦可成与被告张晓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晓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郦可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晓武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郦可成撤回对被告张晓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20元,依法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郦可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 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