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黔南刑执字第4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毛霖抢劫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霖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南刑执字第4465号罪犯毛霖,男,1993年4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12年1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2013年9月2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毛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在磁环加工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考评周期评为综合记功,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霖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王光辉审判员 屠筑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