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民初字第05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李XX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XXX村村民委员会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XXX村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XXX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XXX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5438号原告李XX,女,汉族,儿童。法定代理人杨X,女,,汉族,农民。系李XX之母。委托代理人相社,女,汉族。系杨X之母。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XX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XXX村。法定代表人杨A,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XXX村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XXX村。诉讼代表人雷XX,该组组长。原告李XX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X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X村委会)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XXX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X村三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杨红雨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经传票传唤未出庭,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及其母亲均系被告村组村民,但被告的土地被征用后,被告向本组其他村民每人发放了47000元征地补偿款却没有给原告发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47000元。被告XXX村委会及XXX村三组均未出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母亲杨X出生并生长在XXX村三组,2001年9月杨X与陕西省山阳县户家塬镇XXX村村民李XX登记结婚,但户口并未迁出XXX村三组。2003年7月24日,杨X生育了原告李XX,原告的户口于2004年10月19日随母亲登记到XXX村三组,原告还以XXX村三组村民的身份办理了农村合作医疗手续。2010年,XXX村三组的土地被国家征用,XXX村三组根据XXX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于2012年8月向本组村民每人发放了40000元征地补偿款,于2013年2月向本组村民每人发放了7000元征地补偿款,但均未向原告发放。2013年10月10日,原告以诉称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47000元。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两被告未出庭无答辩。原告方当庭举证了原告父母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原告及母亲的家庭户口本和农村合作医疗证、原告父亲的家庭户口本、XXX村三组两位村民的书面证言等证据,用以证明原告系XXX村三组村民、应该和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村民待遇、以及原告应分得的征地补偿款数额为47000元等事实。被告方未出庭,本案未能进行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有关书证附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在2003年出生之后,其户口于2004年就随母亲登记到XXX村三组,其行为并未违反户籍政策和法律规定,原告和母亲还以XXX村三组村民的身份办理了农村合作医疗手续,故原告理应具有被告村组的村民主体资格,并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况被告村组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其征地补偿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是失地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该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故被告XXX村三组向其他村民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47000元却未向原告发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因此要求被告XXX村三组支付该款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XXX村委会参与制定了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且对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故应当与被告XXX村三组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XXX村第三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XX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47000元。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XXX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5元,原告李XX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87.5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XXX村第三村民小组承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XXX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曼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