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一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一初字第400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袁友谊,男,汉族,衡阳市中恒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罗某某,男,汉族,居民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费31880元,减半收取159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龙 捷审 判 员 唐 誉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志校对责任人:龙捷打印责任人:王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