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保字第090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桂堂与被申请人李天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二)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桂堂,李天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保字第09053—1号申请人:胡桂堂,男。被申请人:李天友(又名李天佑),男。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保字第0905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对被申请人李天友(又名李天佑)所有的豫KLE8**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现申请人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天友(又名李天佑)所有的豫KLE8**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长 杨 红审判员 曹东山审判员 秦留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