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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保字第090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桂堂与被申请人李天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二)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桂堂,李天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保字第09053—1号申请人:胡桂堂,男。被申请人:李天友(又名李天佑),男。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保字第0905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对被申请人李天友(又名李天佑)所有的豫KLE8**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现申请人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天友(又名李天佑)所有的豫KLE8**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长 杨 红审判员 曹东山审判员 秦留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