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吉顺与庄中新、闫伦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顺,庄中新,闫伦华,张自洪,周体凤,潘常忠,陈秀平,李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李吉顺,居民。委托代理人车银远。被告庄中新,居民。被告闫伦华,居民。被告张自洪,居民。被告周体凤(曾用名周丽),居民。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家胜、张德领。第三人潘常忠,居民。第三人陈秀平,居民。第三人李燚,居民。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吉顺与被告庄中新、闫伦华、张自洪、周体凤,第三人潘常忠、陈秀平、李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吉顺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吉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80元,减半收取509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柏 岩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