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百汇食品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百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隆尧县。法定代表人赵书芳。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河北百汇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隆尧县。法定代表人贾运奇。该××经理。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河北百汇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隆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隆民二初字第18号判决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需要对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尧县人民法院的(2013)隆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更水审判员 :曹培英审判员 :李琪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现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