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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百汇食品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百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隆尧县。法定代表人赵书芳。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河北百汇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隆尧县。法定代表人贾运奇。该××经理。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河北百汇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隆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隆民二初字第18号判决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需要对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尧县人民法院的(2013)隆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更水审判员 :曹培英审判员 :李琪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现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