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一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冰冰与被告沈建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冰冰,沈建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一初字第00192号原告张冰冰。被告沈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冰冰与被告沈建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冰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戎学忠审 判 员 赵 巍人民陪审员 管 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