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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一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冰冰与被告沈建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冰冰,沈建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一初字第00192号原告张冰冰。被告沈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冰冰与被告沈建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冰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戎学忠审 判 员  赵 巍人民陪审员  管 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