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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魏永恩、尚红侠与范金益、魏亚利健康权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永恩,尚红侠,范金益,魏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179号申请人魏永恩,男。申请人尚红侠,女。被执行人范金益,男。被执行人魏亚利,女。申请人魏永恩、尚红侠与被执行人范金益、魏亚利健康权纠纷一案,(2013)长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魏永恩、尚红侠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金益、魏亚利赔偿医疗等费用2739.36元。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范金益、魏亚利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魏亚利在长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704120901102002223529帐户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2879.36元。上述款物已兑付申请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贾和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