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淮民一初字第0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松与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安徽智诚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安徽智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淮民一初字第00048-4号原告:张松,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王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大名城2栋2单元1408号。组织机构代码66141469-X。法定代表人:王许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智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303号帝景翰园翰邦国际广场13栋1701室。组织机构代码77497941-9。法定代表人:张同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2年8月7作出(2012)淮民一初字第0004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且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王正各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梅苑路6号佳恒桂花园10﹟604号、建筑面积为69.06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淮房字第××号的房屋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许大恒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水利巷B2栋304室、建筑面积为47.26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淮私产字第××号的房屋一套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姜芹所有的皖F×××××号宝马轿车一辆的查封;四、解除对被告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皖F×××××号帕萨特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长 赵永生审判员 范向阳审判员 赵媛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