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陕西昌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史变霞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昌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史变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00664号原告陕西昌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军,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XX,女,汉族。被告史变霞,女,汉族。原告陕西昌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史变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昌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昌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昌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陕西昌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问会娣代审判员 魏 鸿代审判员 张 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