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历城商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商初字第489号原告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车脚山村北街7号。法定代表人孟庆厚,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杨玉勇,男,生于1955年11月15日,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济南市历城区。(特别授权)被告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荆山路778号。法定代表人李占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国栋,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贺宁,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3元,由原告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晓春人民陪审员  赵 斌人民陪审员  方庆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康玉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