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安徽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22-2号原告:安徽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飞,公司员工。被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春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1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现案外人殷文杰以其自有房产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账户解除冻结。本院认为,被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殷文杰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蚌埠镇公园路左岸文化村10幢508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葳 来源:百度“”